“没想到2300万的案子,在诉前保全的一个月内就解决了,解决了公司的燃眉之急!”申请人徐州某新能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激动地向杨刚华法官表示感谢。
近日,铜山区法院通过“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促进2300万元债务一次性迅速履行。
公司没钱,案件无奈终本
【资料图】
2011年底,徐州某新能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借了1300万元,至2014年房产开发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新能源公司于2014年6月诉至徐州中院,索要本金及利息,2015年6月又诉至铜山法院,索要后续利息,法院判决某房产开发公司返还本金1300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判决作出后,房产开发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房产开发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现场执行亦无结果,两起案件暂时进入终本程序。
出现转机,再次提起诉讼
今年2月,新能源公司通过工商查询得知,被告房产开发公司的于2011年2月由江苏某钢铁公司等8位股东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江苏某钢铁公司认缴8800万元,实际出资2000万元,其他股东均未缴纳出资额。2012年11月,江苏某钢铁公司将认缴8800万元转让李某。缴纳期限到期后,李某亦未按照章程规定实缴剩余的8000万元出资,却在未通知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减资至2000万元。
新能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法定出资期内未实缴出资、减资时没有清偿债务的,出资人应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新能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房产开发公司拖欠的13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苏某钢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前保全,案款有了着落
随后,经申请人申请,铜山法院在诉前冻结第三方公司应付被执行人的款项2600万元。
考虑到案件标的额教大,申请人企业经营困难,根据铜山法院新出台的《关于细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的规定》,杨刚华法官立即启动保全流程细则启动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外出冻结被申请人应收账款。
前往第三方公司送达当日,杨刚华法官得知该公司已先行给付1亿余元款项至钢铁公司指定的案外人账户,而此次冻结的2600万元款项需要等到半年后才能给付。
为了使申请人尽快拿到执行款,法院迅速作出裁定,冻结上述案外人账户银行存款余额700余万元。
推心置腹,三日偿还债务
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工作,杨刚华法官发现双方均表现出较为强烈的调解意向,随即安排双方进一步协商。
半个多月的沟通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某钢铁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徐州某新能源公司支付2300万元,双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
三天后,被执行人如数将案款汇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申请人也解除了对钢铁公司的财产冻结,这起持续了十二年的债务纠纷在诉前圆满化解,两家企业均对法院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该案是铜山区法院坚持立审执一体化推进,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新模式,高效调处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通过建立诉讼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动,推进诉前保全,前移执行程序,以法院强制手段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主动调处,有效实现以保全助调解、以调解化纠纷,切实提高了审判执行效率,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兑现。
编辑 | 李梦瑶
原标题:《诉前“保全+调解”,债务人主动履行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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